当前位置:首页 > 广告制作 > 正文

机关制作广告制度-关于制作广告牌的请示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机关制作广告制度,以及关于制作广告牌的请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广告法规

1、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规定。

机关制作广告制度-关于制作广告牌的请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2、第十三条 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布手续。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机关制作广告制度-关于制作广告牌的请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中文名: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合肥市人民***颁布时间:20008实施时间:200101《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在20008由合肥市人民***颁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修改为“市人民***”;第三款修改为:“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区人民***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广管委审定并公布实施”;第四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鼓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三)利用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四)利用车辆、船舶等移动交通工具或者***、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空中移动设施发布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功能业态相协调。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

3、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不得妨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景观,不得妨碍城市消防和交通安全。第八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应当保持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整洁,及时更换被污染、破损、有碍市容观瞻的临时性户外广告。

4、广告设置有严格规定,第十九条指出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市容观瞻,到期应撤除。第二十条强调户外设施如广告牌、霓虹灯等需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在建筑物上涂写刻画,自然景物上的刻画需经批准。第二十二条要求大型建筑和主要干道两侧的夜景照明设施应设置合理且整洁。

关于机关制作广告制度,以及关于制作广告牌的请示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