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告进行审查是广告经营者的一项法律义务,未经审查的广告不得进行宣传发布。广告经营者审查广告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规的要求,全面审查广告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严格掌握广告宣传的标准,并查验广告证明。
所谓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前,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广告的内容和和表现形式、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广告管理制度。
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广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审查;证明文件的审查。 广告审查的程序是:承接登记;审查人员初审;广告业务负责人终审;建立审查档案。
所谓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度、代理和发布前,对广告主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和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广告管理制度。
1、法律主观:广告审查的范围有哪些广告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办广告业务中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之前检查、核对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将检查、核对情况和检查结论、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
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京)医广【2009】第11-05-0221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具体如下: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学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并将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药品广告,应当责成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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